伊曲康唑胶囊
通用名称:伊曲康唑胶囊
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20090329
生产企业: 乐普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功能主治:伊曲康唑适用于治疗以下疾病:1.妇科:外阴阴道念珠菌病。2.皮肤科/眼科:花斑癣、皮肤真菌病、真菌性角膜炎和口腔念珠菌病。3.由皮肤癣菌和/或酵母菌引起的甲真菌病。4.系统性真菌感染:系统性曲霉病及念珠菌病、隐球菌病(包括隐球菌性脑膜炎)、组织胞浆菌病、孢子丝菌病、巴西副球孢子菌病、芽生菌病和其它各种少见的系统性或热带真菌病。
温馨提示:外观包装仅供参考;请按药品说明书或者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
药品信息 | |||
主要成分 |
本品主要成份是伊曲康唑。 |
本品主要成份为莫匹罗星。乳膏基质为聚乙二醇。化学名称:9-{4-[5-(2,3-环氧-5-羟基-4-甲基己基)-3,4-二羟基四氢吡喃-2-基]-3-甲基丁-2-烯酰氧}壬酸。分子式:C26H44O9分子量:50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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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企业 |
乐普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
香港澳美制药厂有限公司北京代表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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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文号 |
国药准字H20090329 |
国药准字HC201600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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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 |||
作用与功效 |
伊曲康唑适用于治疗以下疾病:1.妇科:外阴阴道念珠菌病。2.皮肤科/眼科:花斑癣、皮肤真菌病、真菌性角膜炎和口腔念珠菌病。3.由皮肤癣菌和/或酵母菌引起的甲真菌病。4.系统性真菌感染:系统性曲霉病及念珠菌病、隐球菌病(包括隐球菌性脑膜炎)、组织胞浆菌病、孢子丝菌病、巴西副球孢子菌病、芽生菌病和其它各种少见的系统性或热带真菌病。 |
本品为局部外用抗菌药物,适用于敏感细菌,尤其用于革兰阳性球菌引起的皮肤感染,例如脓疱病、毛囊炎、疖肿等原发性皮肤感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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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法用量 |
口服,为达到最佳吸收,伊曲康唑胶囊应餐后立即给药,胶囊必须整个吞服。1.念珠菌性阴道炎:每次200mg,每天二次,疗程为1天或每次200mg,每天一次,疗程为3天;2.花斑癣:每次200mg,每天一次,疗程为7天;3.皮肤真菌病:每次100mg,每天一次,疗程为15天;高度角化区(如足底部癣、手掌部癣)需:延长治疗15日,每次100mg,每天一次,程序为15天;详见说明书。 |
取适量软膏涂一薄层于患处,每日3次,5天为一疗程,必要时可重复一疗程,但不超过10天,需要时可用敷料包扎或覆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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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作用 |
在已报告的伊曲康唑的不良反应中常见胃肠道不适,如厌食、恶心、腹痛和便秘;少见的不良反应包括头痛、可逆性肝酶升高、月经紊乱,头晕和过敏反应(如瘙痒、红斑、风团和血管性水肿)。有个例报告出现了外周神经病变和Stevens-Johnson综合症(重症多形红斑),但后者的原因不明;已有重要的潜在病理改变并同时接受多种药物治疗的大多数患者,在接受伊曲康唑胶囊长疗程(约一个月以上)治疗时,可见低血钾症、水肿、肝炎和脱发等症状。 |
使用莫匹罗星软膏很少引起过敏反应,偶尔有一些轻微的副作用,如在用药部位伴有烧灼感,刺痛感及瘙痒等。【禁忌】对其他含聚乙二醇软膏过敏者禁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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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忌 |
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用药:孕妇禁用。除非用于系统性真菌治疗,但仍应权衡对胎儿有无潜在性伤害作用。哺乳期妇女不益使用。儿童用药:因伊曲康唑用于儿童的临床资料有限,因此建议不要把伊曲康唑用于儿童患者,除非潜在利益优于可能出现的危害。老年用药:本品用于老年人的临床资料有限,因此只有在利大于弊时,方可用于老年患者,或遵医嘱。 |
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用药:孕妇用药安全性尚未明确;尚无足够的哺乳期用药的人体和动物数据。儿童用药:儿童用法用量同成人“用法用量”。老年用药:未进行该项实验且无可靠参考文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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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分 |
伊曲康唑适用于治疗以下疾病:1.妇科:外阴阴道念珠菌病。2.皮肤科/眼科:花斑癣、皮肤真菌病、真菌性角膜炎和口腔念珠菌病。3.由皮肤癣菌和/或酵母菌引起的甲真菌病。4.系统性真菌感染:系统性曲霉病及念珠菌病、隐球菌病(包括隐球菌性脑膜炎)、组织胞浆菌病、孢子丝菌病、巴西副球孢子菌病、芽生菌病和其它各种少见的系统性或热带真菌病。 |
本品为局部外用抗菌药物,适用于敏感细菌,尤其用于革兰阳性球菌引起的皮肤感染,例如脓疱病、毛囊炎、疖肿等原发性皮肤感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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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理作用 | |||
注意事项 |
1.对持续用药超过1个月的患者,以及治疗过程中如出现厌食、恶心、呕吐、疲劳、腹痛或尿色加深的患者,建议检查肝功能。如果出现异常,应停止用药。 2. 伊曲康唑绝大部分在肝脏代谢,因而肝功能异常患者慎用(除非治疗的必要性超过肝损伤的危险性)。 3.当发生神经系统症状时应终止治疗。 4.对肾功能不全的病人,本品的排泄减慢,建议监测本品的血药浓度以确定适宜的剂量。 5.育龄妇女使用本品时应采取适当的避孕措施。 6.胃酸降低时,会影响本品吸收。需接受酸中和药物治疗者,应在服用伊曲康唑胶囊至少2小时后,再服用这些药物。 |
1.莫匹罗星软膏不适用于眼内或鼻腔内。如于脸部使用本品,应避免接触眼睛,如误入眼内,应用水冲洗。 2.软膏基质中的聚乙二醇能被有创伤皮肤吸收后经肾脏排泄,有中度或重度肾损害者慎用。 3.置于儿童不易触及之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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