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洛昔康胶囊
美洛昔康胶囊
美洛昔康胶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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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洛昔康胶囊

美洛昔康胶囊

处方药 医保乙类 国产

通用名称:美洛昔康胶囊

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20030643

生产企业: 广东人人康药业有限公司

功能主治:适用于类风湿性关节炎的症状治疗和疼痛性骨关节炎(关节病、退行性骨关节病)的症状治疗。

温馨提示:外观包装仅供参考;请按药品说明书或者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

药品信息
美洛昔康胶囊
美洛昔康胶囊
来氟米特片
来氟米特片
主要成分

本品主要成分为美洛昔康。

主要成份为来氟米特。

生产企业

广东人人康药业有限公司

苏州长征-欣凯制药有限公司

批准文号

国药准字H20030643

国药准字H20060034

说明
作用与功效

适用于类风湿性关节炎的症状治疗和疼痛性骨关节炎(关节病、退行性骨关节病)的症状治疗。

(1)适用于成人类风湿关节炎,有改善病情作用。(2)狼疮性肾炎。

用法用量

口服,用水或流质送服吞咽。1.类风湿性关节炎:每天15mg(2粒),根据治疗后反应,剂量可减至7.5mg(1粒)/天。2.对于不良反应有可能增加的病人:治疗开始剂量7.5mg(1粒)/天。3.骨关节炎:7.5mg(1粒)/天,如果需要,剂量可增至15mg(2粒)/天。4.美洛昔康胶囊每日最大建议量为15mg(2粒)。5.儿童适用的剂量尚未确定,目前只限于成人使用。

1.成人类风湿性关节炎:口服。由于来氟米特半衰期较长,建议间隔24小时给药。为了快速达到稳态血药浓度,参照国外临床试验资料并结合Ⅰ期临床试验结果,建议开始治疗的最初三天给予负荷剂量一日50mg,之后根据病情给予维持剂量一日10mg或20mg。在使用本药治疗期间可继续使用非甾体抗炎药或低剂量皮质类固醇激素。2.狼疮性肾炎:口服。根据病情选择适当剂量,推荐剂量一日一次,一次20-40mg,病情缓解后适当减量。可与糖皮质激素联用,或遵遗嘱。

副作用

据国外研究资料报道,以下罗列的不良反应系在美洛昔康胶囊给药后发生,然而它们的发生频率是根据临床试验记录结果。而无论与美洛昔康胶囊用药是否有因果关系。这些信息是基于对3750个病人进行的超过18个月的临床试验得到的,病人每日口服美洛昔康片剂或胶囊剂量为7.5或15毫克。(治疗用药的平均时间为127天)。其余请详见说明书。

详见说明书。

禁忌

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用药:虽然在临床前的试验中没有发现致畸作用,但美洛昔康片不应用于孕妇和哺乳者。儿童用药:儿童的适用剂量尚未确定,儿童和年龄小于15岁的青少年禁用。老年用药:对可能有肝、肾及心功能不全的老年患者应慎用。

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用药:孕妇及尚未采取可靠避孕措施的育龄妇女及哺乳期妇女禁用。儿童用药:对儿童应用该品的疗效和安全性还没有研究,故年龄小于18岁的患者,建议不要使用该品。老年用药:未进行该项实验且无可靠参考文献。

成分

适用于类风湿性关节炎的症状治疗和疼痛性骨关节炎(关节病、退行性骨关节病)的症状治疗。

(1)适用于成人类风湿关节炎,有改善病情作用。(2)狼疮性肾炎。

药理作用

注意事项

与使用其他的NSAID一样,对于具有上消化道病史和正在使用抗凝剂的病人使用本品应该注意,若出现消化性溃疡或胃肠道出血应该停止使用本品。 对出现粘膜与皮肤不良反应的病人应特别注意并且考虑停止使用本品。 NSAID对在维持肾灌注中起支持作用的肾前列腺素的合成有抑制作用。因此对于肾血流和血容量减少的病人,使用NSAID可能助长明显的肾脏失代偿,但停用NSAID后,肾功能通常恢复到用药前水平。下列病人最有可能出现上述反应:脱水病人、充血性心脏衰竭病人、肝硬变病人、肾病变综合疾病人、明显肾疾病患者、使用利尿剂治疗的病人,以及因做大外科手术而导致血容量减少的病人,在治疗初期对上述病人的利尿容量和肾功能应仔细监控。 有很少报道NSAID可能会引起间质性肾炎、肾小球肾炎、肾髓质坏死或肾病综合症。对晚期肾衰竭血液透析病人使用本品的剂量不应高于7.5毫克,对中度或轻度肾操作病人剂量可以不减(即肌酸酐清除率大于25ml/分的病人)。 与使用大部分其他NSAID一样,偶有报道血清转氨酶或其他肝功能参数外升高者,大部分情况只是很小和短暂高于正常范围,如果这一异常为显著或持续的,应停用本品并进行追踪检查。 对于临

(1)临床试验发现来氟米特可引起一过性的ALT升高和白细胞下降,服药初始阶段应定期检查ALT和白细胞。检查间隔视病人情况而定。 (2)严重肝脏损害和明确的乙肝或丙肝血清学指标阳性的患者慎用。用药前及用药后每月检查ALT,检测时间间隔视病人具体情况而定。如果用药期间出现 ALT升高,调整剂量或中断治疗的原则:①如果ALT升高在正常值的2倍(<80U/L)以内,继续观察。②如果ALT升高在正常值的2-3倍之间 (80-120U/L),减半量服用,继续观察,若ALT继续升高或仍然维持80-120U/L之间,应中断治疗。③如果ALT升高超过正常值的3倍 (>120U/L),应停药观察。停药后若ALT恢复正常可继续用药,同时加强护肝治疗及随访,多数病人ALT不会再次升高。 (3)免疫缺陷、未控制的感染、活动性胃肠道疾病、肾功能不全、骨髓发育不良(bonemarrowdysplasia)的患者慎用。 (4)如果服药期间出现白细胞下降,调整剂量或中断治疗的原则如下:①若白细胞不低于3.0×109/L,继续服药观察。②若白细胞在2.0×109/L 一3.0×109/L之间,减半量服药观察。继续用药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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